2004年12月1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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没有法律责任的义务难以履行
李克杰

  11月25日,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》,并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。此前倍受关注和争议的“不得让未成年人为其购买烟酒”、“对未成年人的信件、电子邮件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、毁弃”、“学校不得张榜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名次”等条款被写入法规,成为这部地方性法规的新亮点。但是,该条例《法律责任》一章,并没有规定如果违反这些条款,成年人将受什么处罚(11月26日《东方早报》)。
  上述内容是禁止性规定,是对成年人和其他社会成员义务的设定,由于法规中未规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条款,因此笔者对此类没有法律责任的义务能否得到切实履行感到忧虑。
  据专家解释,该条例的上述条款之所以没有规定违反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,主要原因是找不到上位法的惩处支撑。比如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规定,由于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仅对此设置了禁止性规定,未设置行政处罚,根据《行政处罚法》的规定,上海的地方立法也不得设置处罚。
  不错,单从立法权限的角度讲,上海的这个条例并不存在问题,从形式到内容都是合法的,并无可挑剔之处。但从法律法规的科学严谨性要求来讲,特别是从法律法规最终的实效性来衡量,上述条例中的有关条款能否得到遵守,需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。因为没有法律责任的义务很难得到实际履行。
 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包括两个构成要素:一个是行为模式,一个是法律后果。行为模式是规定公民可以做什么、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的。法律后果则规定公民对自己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。法律后果是行为模式得以实现的保障手段。如果一个法律规范仅有行为模式的规定,而没有法律后果的规定,那么这个法律规范是不完整的,它的实现也是没有保障的。
  对照《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》中的上述条款,就等于告诉社会成员既可以履行义务,也可以不履行义务,不履行义务也不会带来不良后果。另从权利(力)与义务相一致的角度讲,没有处罚条款意味着政府没有权力惩罚不履行义务者。没有法律责任的义务,与没有保障措施的权利一样,都是难以实现的。当然,这个法律瑕疵根源于条例的上位法,即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。
  事实上,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关于“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”规定的实施情况已经充分暴露了这种立法方式的固有缺陷,也充分说明了“没有法律责任的义务难以得到履行”的真理性。而法律义务得不到实际和切实的履行,不仅影响立法目的的实现,而且也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和权威,影响公众对法律的信仰,与建设法治国家目标是不相符的。因此,笔者认为,立法者必须高度重视法律规范的完整性,避免结构的残缺不全影响法律的实施效果,使立法目的与法律实效南辕北辙。